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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猎文化与道德观念之间的矛盾

列兵哥哥6662018-11-28 12:20:31

关于渔猎文化与道德观念之间的矛盾,长久以来困扰着人们的意识判别标准。比如:逢年过节杀鸡宰羊时的心理障碍、渔猎行为会受到道德谴责等等。

此处,主要在文化方面展开两个论点来阐述,分别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来说。

一:质的。关于自然法则的一条定律,即:由生物多样性促成的食物链法则。在食物链之中,每个物种为了自身生存的需要,会捕猎、食用其他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等。

现在公认的生物物种的最高分类等级是“界”,总共有五个门类,分别是:原核生物界、原生生物界、菌生界、植物界和动物界。纯粹地来说,这五个生物界之间没有区别,因为它们都代表了其下所属的生命物种。

进化程度较高的物种捕食进化程度低的物种,以维持自己的生命状态,这就是食物链法则。这不是动物性法则(比如:人性的),而是自然法则。就是说,这不是偶然性法则,而是普遍性法则;这也不是哪个物种进化到一定程度造就出来的准则,而是自然界生物们普遍依据的法则。

人,进化到当前的程度,作为万物的主宰,不仅要遵循以上因素,而且还产生了详实复杂的道德准则。就是开篇提到的,关于食物链法则与道德准则之间的矛盾,到底应如何看待。

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纯粹地抛开食物链法则,任何生物都无法延续。这是问题的实质。

作为生命性质中(比如:人性),与物质需求相并立的精神需求,也同样属于食物链法则中的一个诉求。也就是说,它们同样会利用食物链法则来作为精神需求的基础,也作为衡量标准。

严格意义上来讲,这就与道德准则分道扬镳了——已经不能一概而论地进行评判。如果渔猎的目的不单单是为了食用(物质层面的),而是为了愉悦(精神层面的),同样是可以算作遵循食物链法则的,即遵循自然法则的。既然如此,就不会涉及道德的批评和审判。

但,作为进化程度较高的、甚至最高的那些物种和人类,会自然而然地产生道德准则,以此来约束那些违背自然法则的行为,它到底是如何体现的呢?

二:量的。物种分类,除了上文中提到的“界”,还有以下分类,即“门、纲、目、科、属、种”(自上而下的顺序)。

个人认为,“目”这个类别是一种特别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讲,它真正意义地将一般与特殊分列开。同时,它具体地照应了生物关于建立道德准则的诉求。

因为,在食物链中,如果物种保有量非常丰富的话,捕食同“目”(及以下类别)的猎物,是属于违背道德的行为。举个栗子:狮子属于“食肉目”,一般情况下,它很少会主动捕食同属食肉目的其他物种。当然,就动物自然进化而成的道德准则来看,这不是绝对的,因为里面还掺杂着食物来源的贫富、捕食便利性、动物之间体型的差距等等因素。比如,一般情况下,狮子很少会主动捕食同为食肉目的犬科、猫科、鼬科、熊科、海狮科、海豹科等等。也有非常规的栗子,比如:同目的北极熊会捕食海豹,因为食物资源贫乏。

再比如,人类会捕食牛马猪羊鱼鸟作为食物,但不会捕食同为“灵长目”的猴子、猩猩等。更不会捕杀“同目”之下其他“科、属、种”的动物或人,因为那不仅违背道德而且触犯法律。所以,人类立法和自然法则的依据都会遵循物种分类所包含的道德原则。这都是“较高等”动物在进化过程中自然产生的道德准则。

但是,它们可以捕食同目以上的——同纲不同目的生物。比如:狮子会捕食同属哺乳纲的各种鹿马羊鼠、熊会捕食不同纲的各种鱼类、鸟会捕食各种昆虫等等。这些行为,都不会受到自然道德的审判,因为这就是食物链法则的立法依据。

这也是人类渔猎文化中,可以不受道德准则审判的依据和界限。

当然,关于那些濒危物种、受保护物种等等,作为道德准则的一些名目,人是不能捕猎的。这属于另外一个问题了。

补充:卵生动物如昆虫、鱼类、鸟类、爬行动物等,这些相对“较低等”的生物物种,会捕食同目生物。与上文结合着来看,就可以说明自然道德的现实性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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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济南

有深度,赞。。。。。。。。。

很久以前济南

谢谢

Juez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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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济南

此文甚好,解决了多年来心中的困惑

很久以前济南

感谢

妙明钓鱼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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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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