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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电鱼反将同伴电死 过失致人死亡被判1年半(转帖)

laobanzzz2014-11-12 05:39:01

男子电鱼反将同伴电死 过失致人死亡被判1年半

中新网绍兴12月12日电 (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新轩)

与同伴一起去电鱼,同伴用手伸进水中抓鱼时被电击死亡。日前,浙江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新昌人李某,今年31岁,闲来无事时就喜欢电鱼。今年8月6日上午,李某吃过早饭路过邻居王某家,看到王某家门开着,得知王某上午也不去干活后,便约王某一起抓鱼去。随后,李某和王某便携带电瓶、变压器、竹竿等工具到新昌县南明街道一河道内电鱼。

李某背着电瓶拿着竹竿走在前面电鱼,王某拿着篮子走在后面,如果电到鱼,李某就把网兜里的鱼直接倒进王某拿的篮子里。一条小鲶鱼被李某电到后游得慢下来,王某兴奋得说“这条鱼好,这条鱼拿回去养”,说着,就用手伸进水里去抓鱼。只听到“哎呀”一声,王某就倒在水里。李某和旁边的人忙把王某拉到岸上,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电击死。

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8月16日,经新昌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电鱼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同伴李某触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王某在共同参与电鱼过程中触电死亡,其作为共同参与者也负有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死亡后果的发生系被告人李某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与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等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被告人李某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只有依附于被害人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才能产生被害人王某触电死亡的后果,故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法院遂依法对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转载到此结束)

最后,再次奉劝和提醒各位“电工”“药师”“网民”们,为了我们大家共有的唯一的地球,为了我们大家的下一代还认识“鱼”这个物种,为了我们大家及下一代还能享受这美丽的大自然……,该收手了!这种伤天害理,灭绝种群的勾当,迟早会招报应和天谴的!!!现在这个社会讨生活的确不容易,但有许多正经的行当可以做,只要勤奋努力,就有收获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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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友回复

先杀个发!!!!

很久以前

无语......

很久以前

这个..............多行不义必自毙

很久以前

电工可恶且违法。

很久以前

这样的案例看了让人纠结,不知道心里什么滋味。

很久以前

希望早点立法,消灭电工

很久以前

早点立法,消灭电工,

很久以前

看了此贴 对于垂钓者来说是半喜半忧,,, 嘱咐活着的电鱼人门能给我们垂钓者留点 休闲娱乐的钓鱼空间 行不

很久以前

电网,药师。都是东邪西毒

很久以前

谢谢分享,开心最重要

很久以前

钓鱼开心就好哈,有加分没?麻烦了,谢谢

很久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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