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5月27日15时许,刘某与张某、李某一起在南昌市红角洲某花园小区一水沟用自制的电鱼器具捕鱼,被告人刘某持电鱼器具负责捕捞,被害人张某则负责将鱼从电鱼器具里拿出。
然而,在捕鱼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刘某操作不当,致使被害人张某被电击扑倒在水中,在场围观群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仍在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害人张某不治而亡。
还是钓鱼安全,鱼小命大…
生命最可贵,安全最重要。
我真想说出那两个字(**)
早就让他们走正路了,就是不听……
电打鬼一般都不得好死
悲催了吧?何苦呢。常在河边走,一定会湿鞋啊!
我也真想说出那两个字(**)
看来不管干哪一行都要把安全生产放第一啊
才判一年?这么轻,虽说是过失,但怎么也是弄掉了一条人命,怎么这回就判这么轻呢,挺神奇的
送他两个字(**)
ddddddddddddddddddddd
又走了一个电工,钓鱼人的福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