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正式钓鱼比赛,其他钓鱼比赛参照执行。
第二条 比赛鱼种,一般为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鲂鱼、青鱼、罗非鱼、鲶鱼、鳙鱼。
第二章
比赛场地
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为宜,钓位等距,标志明显。钓位空间和水域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比赛水域应按规定时间封闭。赛前可统一组织运动员熟悉场地。
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一)
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1.5米,相向距离不少于20米。
(二)
水深2米左右。
(三)
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
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五条
抛竿比赛场地
(一)
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12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
(二)
水深不少于2米。
(三)
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200千克。
(四)
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六条
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
总尾数
(二)
总重量
(三)
单尾重量
(四)
单品种总尾数
(五)
单品种总重量
(六)
规定尾数
第七条
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
总尾数
(二)
总重量
(三)
单尾重量
(四)
规定数量
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要更换,应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九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钓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十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时,由裁判员核对参赛证及钓位,对钓具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钓具不准入水。
第十二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三条
运动员的钓具、鱼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连体钩、锚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垂钓区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如钓上大鱼,运动员也不许越位。
第十五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六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时,运动员应立即收竿,此时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计量成绩。
第五章手竿比赛第十七条竿长、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线的一端必须固定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严禁使用有倒刺钩。第十八条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第十九条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第二十条比赛不准抛投诱饵。第二十一条比赛不得扰乱和妨碍他人。 第六章抛竿比赛第二十二条竿长、竿数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原则上使用无倒刺钩。第二十三条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钩线饵入水,若落点超越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第二十四条比赛中严格禁止挂铃及其他发出声响的装置。 第七章成绩计算第二十五条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各赛区的分场成绩相加得出。分场成绩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以此类推。在分场中成绩相同,则以并列运动员所得名次分之和除以并列运动员数为每人得分。未上鱼者,以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加1分为其得分。总成绩相同,获分场最好名次分多者列前,或按竞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第二十六条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运动员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八章 犯规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以下处罚:(一) 扣分:运动员犯规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二) 取消该场比赛成绩: 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三)取消比赛资格: 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 第九章申诉与仲裁第二十八条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则从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